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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08〕298号)

川教函〔2008〕298号
2008-06-1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08〕298号)

川教函〔 2008 〕 298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

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各普通高校: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理范围: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各高校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收费活动。挂靠在教育厅机关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由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

二、各单位务必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完成自查清理,及时填写和汇总《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在

6 月 18 日前

将该表报送教育厅监察室、计财处。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的,其后果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负。

三、教育厅监察室联系电话 028— 86113474 (传真)

教育厅计财处联系电话 028— 86118161 (传真)

附件: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清理 收费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 年6 月12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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